2014年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规定(4)

时间:2014/03/20


      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具体规定执行。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2〕8号)具体规定执行。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加10分。
      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加10分。
      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优惠加分对象,根据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宗字〔2010〕20号)文件精神,审核确认。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考生能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种。属享受优惠的考生均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中招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影印件(影印件须经中招办主任签字、盖章认可)进入档案。凡出具证明的单位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中考中招改革实验区的考试与招生
      中考中招改革实验区的考试与招生按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课改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方案)组织实施。
      高、中等职业院校面向中考中招改革县(市、区)的招生,以考生的学业等级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和体育考试等级择优录取。
      中考中招改革实验区要加大体育考试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权重,以提高青少年体能和健康素质,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落实。
      三、中招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实行中招工作“阳光工程”,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杜绝违规招生行为的发生。
       1.按照招生工作的属地管理、计划管理、学籍管理等原则,规范招生秩序,加强普通高中、中职招生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实行属地管理。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各普通高中均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在设区市范围内,市直属普通高中如要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班额超过50人的一律不得批准跨区招生。经批准同意跨区招收的学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随父母或监护人迁移的除外)。
       二是加强计划管理。各设区市要严格执行省定班额标准,拟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最低等级控制线。
       三是加强录取管理。设区市中招办负责建立全市普通高中新生录取库,10月1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汇总,建立全省高中新生录取库。省教育考试院及各市、县(区)中招部门要按照中招规定,对照中招报名库对录取名单进行严格审核,各普通高中凡违反规定跨市(县、区)招生、超计划招生、线下招生的学生,不能进入录取库。
      四是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设区市教育局与辖区内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所属学校要逐级签订规范招生行为责任书,凡由于普通高中招生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相关设区市教育局要承担责任,同时要对相关学校进行查处,把责任落到实处,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招委要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招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加强对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督查和管理,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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